闭门家中坐,“是非”网上来。不是我这个人本身“是非”,或者爱传“是非”,甚至好惹“是非”;而是网络新闻传递出来的一些资讯和观念,有些“是是非非”很惹眼,很值得探讨和辨析,使得我想说道说道。
日前,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钟忠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网上“裸聊”是在网上虚拟环境中进行的,这也是有关单位认为和传统聚众淫乱有区别的。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互联网关于传播淫秽信息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有明确规定。“裸聊”应该往传播淫秽信息的规定上去靠。
看了上述言论,我很不以为然,简单归纳三条不同意见:
首先,“裸聊”作为一种互联网技术下的新兴事物,是否符合社会主义道德,是否破坏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很值得讨论,大家可以以各自的道德尺度,去审视和看待它。如果社会多数人都认为这是伤风败俗之举,那么我们可以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把它列为应当治安处罚甚至追究刑责的违法犯罪活动。
但以目前的法律看,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都无明文规定:在网络视频中裸露身体就是传播淫秽信息。“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定刑”,这一“罪刑法定”的刑事司法原则是必须予以维护的;治安处罚,同样也须法定,这也是行政处罚的原则。如果把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责任加诸公民,还象民事“类推”那样,把什么样的行为往什么样的罪责上“去靠”,这就有开“依法治国”的倒车之嫌了!
其次,动辄用刑事司法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路,与现代法治观念大相径庭,是封建管制年代思想的流毒,必须予以革除。我们国家有数千年的封建传统,封建社会也有法制,法与刑基本是一个概念,与“礼”相对应,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其贯彻统治阶级意志、作为管制工具的特点很明显。现代社会尤其是法治社会的观念,先是要区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不能“言必称法律”,完全忽视社会道德的范畴和作用;然后要区分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的界限,不能“法必称判刑”,似乎法治就是法办,法办就是判刑。
再次,“裸聊”定义为“传播淫秽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悖常情和法理,也难于执行。比如,身体特征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一对一的视频聊天,具有私密性,视频中对特定对象裸露身体,类似在家中穿不穿衣服,应属于个人自由;比如,一些“裸聊”是有组织的、会员制的、甚至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模式类似色情声讯台,不仅有声,还有影,我以为这样的行为定“传播淫秽信息”显然还轻了,应该属于“制作、贩卖淫秽制品”的行为(当然了,需要修法或由立法机关做出解释,司法解释还不够);再比如,男人与女人的全身裸体固然都可以被认为是淫秽信息,但男人的半裸,也就是光膀子,在海滩上、游泳池边、甚至大街上都能见到,能算是淫秽信息吗?如果不算,女人的光膀子又算不算呢?如果男的不算,女的算,是不是搞性别歧视?
女人的裸体就是淫秽信息吗?“裸聊”就一定是传播淫秽信息吗?我的观点是:不能一概而论。